服務熱線
13567427511
新聞資訊
NEWS INFORMATION國務院辦公廳日前下發的《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》提出,經過五年努力,全國空氣質量總體(ti) 改善,重汙染天氣較大幅度減少;力爭(zheng) 再用五年或更長時間,逐步消除重汙染天氣,全國空氣質量明顯改善。
《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》,可視為(wei) 關(guan) 於(yu) 空氣治理的“頂層設計”。此前,在環保治理上,各地也給出了不少時間表或承諾,但從(cong) 輿情反饋看,隻能說期待與(yu) 疑慮並重。必須承認,環境治理不可能一蹴而就,治理過程本身就是很好的“答卷”。其中一個(ge) 重要方麵,即公眾(zhong) 的環保權利得到怎樣的保障與(yu) 加強。
事實上,早在五年前,國家環保局副局長潘嶽就指出,解決(jue) 中國嚴(yan) 峻環境問題的zui終動力來自於(yu) 公眾(zhong) 。而近年來,民眾(zhong) 對於(yu) 環保的參與(yu) 熱情也在大大小小的環保事件中多次被證明。
目前的環保困境,恰恰是體(ti) 現於(yu) 監管部門也即行政力量與(yu) 汙染企業(ye) 的單兵作戰,且缺乏有效監督的監管部門又常常被汙染企業(ye) “俘獲”。雖然,從(cong) 大的背景而言,環境汙染與(yu) 經濟發展的產(chan) 業(ye) 現狀和官員政績考核的唯GDP化有關(guan) ,但是民意的缺席和難以形成真正的製約效力,也是產(chan) 業(ye) 升級和政績考核體(ti) 係優(you) 化動力不足的一個(ge) 重要成因。
在某種程度上,檢視政府對於(yu) 治汙的誠意與(yu) 效果,公眾(zhong) 環保權利的實現程度無疑是一個(ge) 重要指標。這具體(ti) 包括社會(hui) 組織的發育程度,汙染信息的公開程度,環保公益訴訟主體(ti) 的開放程度等等。保障公眾(zhong) 的環保權利,於(yu) 環保治理,是拓寬官民共治;於(yu) 簡政放權,是政府向社會(hui) 放權,培育社會(hui) 力量。它的作用是雙向的,既監督監管部門的環保執法,又監督企業(ye) 的生產(chan) 行為(wei) 。
改變單純的由上至下的科層製環保治理體(ti) 係,橫向拓展公民的環保權益,更在於(yu) ,公民個(ge) 人對於(yu) 環境的權益zui為(wei) 敏感,具有天然的“監管”動力。但現實中,發現汙染並非難事,多見的恰是汙染被發現後,監管部門無可奈何或是“無動於(yu) 衷”。這種情況下,具有公益訴訟主體(ti) 資格的環保組織的發展,就當起到重要作用。
麵對環保執法一直較弱的現狀,不少人認為(wei) 應該為(wei) 環保部門擴權,這當然是一個(ge) 方向,但這依然沿襲的是舊有的行政擴權治理思維,扶持民間環保組織的成長並在法律上賦予他們(men) 更大的權利主體(ti) 資格,降低公眾(zhong) 的參與(yu) 成本,從(cong) 成熟國家的經驗而言,無疑更值得嚐試。
此次的計劃對此也有明確暗示,如要求各地提高環境信息公開程度,廣泛動員社會(hui) 參與(yu) 。各地在落實過程中,當以更加具體(ti) 的細節規定來充實這一內(nei) 涵。可以肯定的是,“美麗(li) 中國”的建構過程,必定是公眾(zhong) 環保權利日漸充盈的過程,“美麗(li) 中國”,也一定是環保權利的春天。